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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延安市公安机关规范油田伴生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延安市公安局 | 作者:延安市公安局 | 发布时间: 2016-03-06 | 623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油田伴生气生产经营秩序,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环境污染,保护能源资源,严厉打击违规、违法采集、加工、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油田伴生气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纪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油田伴生气又称油田气,是石油气的一类,属危险化学品。它是原油开采、集输过程中伴随原油同时被采出,一般以液态和气态混合并存,系重要的能源资源和化工原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延安市境内各采油厂产生的伴生气,伴生气企业指延安市境内从事伴生气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油田伴生气管理是指对从事伴生气企业采集、加工、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工作的管理。对无资质、证照从事伴生气生产经营的企业要限期取缔;对证照不齐的企业要限期办理齐全各项证照;对个人私接滥用的,严格依法查处。
    第五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在对油田伴生气监管中要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标准履行职责、规范执法。
                               第二章 规范的重点内容
    第六条 伴生气企业生产运行需具备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具备合法资质。
    第七条 伴生气企业储存伴生气应设置专用仓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第八条 伴生气企业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九条 伴生气企业生产、储存、使用伴生气要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伴生气的数量、流向;如实记录伴生气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伴生气的数量、用途;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不少于1年。
    第十条 购买伴生气的单位需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轻烃、稳定轻烃、液化石油气、干气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轻烃、混合轻烃、液化石油气、干气等内容的不得购买。
    第十一条 运输伴生气的车辆到伴生气回收站点装气时,需持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营业资质,遵守相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运输车辆不得超过的核定载质量装载伴生气;不得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伴生气;运输伴生气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运输伴生气的车辆需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通过道路运输伴生气,必须配备押运人员。
    第十二条 伴生气站点为收集伴生气铺设的管道应符合《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之规定。
    第十三条 严禁不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购买伴生气;严禁油井照井工、农民直接从油井收集、使用伴生气。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伴生气企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据《刑法》第134之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伴生气企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伴生气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刑法》第136条之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伴生气企业储存伴生气的专用仓库等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19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伴生气的;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伴生气的;运输伴生气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8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运输伴生气的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过道路运输伴生气,不配备押运人员的;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89条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伴生气站点为收集伴生气铺设的管道不符合《石油天然气管道系统治安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规定的,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19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农民私自直接从油井架接伴生气作为生活用气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截断气源,没收架接伴生气的设备,视情节批评教育或处警告;对不服从管理或屡教不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油井照井工、农民直接从油井收集伴生气牟利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伴生气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按照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延安市公安局石油安全保卫支队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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